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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6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合同公示 |
| 所属地区: |
广东 |
发布时间: |
2026-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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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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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拘留所拟对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
合同金额(元):2035500.00
中标供应商:中智国才(深圳)发展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主体名称变更约定1.原合同中乙方主体名称为中智国才(深圳)发展有限公司,自2026年2月9日起,正式变更为众智国才(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合同中所有涉及乙方“中智国才(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表述,均自动替换为“众智国才(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合同约定的乙方各项责任与履行要求保持不变。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登记通知书》(业务流程号:22612589844)作为名称变更的合法有效依据,甲方对该工商变更事实予以充分确认。二、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约定1.原合同第二条第2款第(2)项约定的乙方收款单位名称,自2026年2月25日起,由中智国才(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众智国才(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乙方收款银行账户的开户行及账号保持不变,变更后的完整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单位:众智国才(深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步支行 账 号:755969637110001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上述变更后的账户名称及原有开户行、账号向乙方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服务费用;乙方应按变更后的主体名称向甲方开具合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发票相关其他要求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鉴于乙方已完成工商名称变更登记及银行账户名称变更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原合同相关约定,甲乙双方就2026年1月1日签订的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中乙方主体名称及收款账户名称相关条款变更事宜,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3月10日至2026年03月17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拘留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龙珠大道69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38546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附件1: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项目项目公示.docx附件2:(080)拘留业务辅助服务(非警务类)项目合同补充协议(顾问反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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