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赣县区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严禁一切非法狩猎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期
自2026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保障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自制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弓弩、弹弓、粘网、滚笼,以及犬捕工具、鹰抓辅助装置、电击装置、诱捕装置、猎套、电子猎套报警器、猎夹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禁止采用无人机猎捕、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设陷阱、网捕、捡蛋、捣巢,以及无人机搭载抛投器(含但不限于配备钢钎、箭头等)、无人机搭载抛投网、使用热成像仪或夜视仪猎捕等破坏性猎捕方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6年3月18日起施行。此前本区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举报电话:赣州市林业局赣县分局:0797-4440663
赣州市公安局赣县分局:110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