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次竞争性磋商工作建立在公平、可靠和高效的基础上,供应商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质。如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磋商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须具有有效的监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境内开展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具备证监会2025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A级别及以上资质。
注:须提供相关资格证复印件和相关资质的证监会网站截图及网页链接(或证监会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含)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保险机构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成功案例。
注: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为准;保险机构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险机构法人名单》为准;证券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为准。
2.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签字盖章页、可清晰体现项目内容的描述页复印件。
3.须提供国家金监总局官网对相关增资扩股项目的批复截图。
(四)信誉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