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3870/2026-00019
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6年02月06日17:28
名称: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文号:无
主题词: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活动,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东方市海南黄花梨单株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研究草拟了《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该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为31天(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3月12日),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至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关山川,联系电话:0898-25580919。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南76号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02室。
特此公告。
附件:《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活动,我局起草了《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活动,明确各方责任。维护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章,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珍贵树种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以下简称通过网络)将可以依法交易的珍贵树种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责任,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东方市范围内的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作为东方市的网上安全合法交易平台,提供珍贵树种交易、资金结算、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等业务服务。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引导参与东方市珍贵树种交易活动的各方共同参与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市场治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加强协同配合。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争议事项调查核实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种植企业(种植户)的《企业营业执照》《发售申请书》《珍贵树种委托发售合作协议》《东方市珍贵树种转让协议》、东方市珍贵树种单株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珍贵树种权属登记证明、珍贵树种识别码信息、交易合同、支付记录、管护协议、盗抢险、林木自然灾害险等保险购买凭证以及售后记录等。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提供,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为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信息、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云服务、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珍贵树种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提供其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信用监管,将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伪造珍贵树种测绘数据包、非法流转未成熟珍贵树种等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准入认证审核、林木管护责任等法定责任和义务,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因林木物业管护不当导致认购者的珍贵树种受损或灭失、交易欺诈等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须立即中止平台服务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双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完备、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十三条珍贵树种网络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也可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由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东方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解释。
四、适用范围
东方市范围内的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珍贵树种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平台”)作为东方市的网上安全合法交易平台,提供珍贵树种交易、资金结算、权属变更登记申请等业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六、关键词解释
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珍贵树种权利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将其可以依法交易的珍贵树种所有权及林地经营权有偿转让给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七、惠民利民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东方市珍贵树种网络交易活动,维护珍贵树种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八、新旧政策差异
本办法为首次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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