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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宁波市第六医院南门警务室西侧商业用房租赁网络竞价公告
公告名称:
【鄞州区】宁波市第六医院南门警务室西侧商业用房租赁网络竞价公告
所属地区:
浙江
发布时间:
2025-11-03
详细内容:
受宁波市第六医院委托,本单位将对宁波市第六医院南门警务室西侧商业用房进行公开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编号:YZ-CQFW(2025)-136二、标的概况:房屋权证相关信息江东字第200519920号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1059号建筑面积(m2)11出租方宁波市第六医院出租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包括装修时间)免租期无是否包含在租期内无租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先付后用房屋用途经营超市交易底价年租金657000元/年加价幅度1000元/年或1000元/年的整数倍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1)租赁房屋仅作为超市经营使用。经营商品仅面向医院职工、在院病人及家属的生活用品(洗漱用品、卫生纸品等)、副食(瓜子等果壳类、口香糖、烟酒等除外)、水果、一类医疗器械等,不得销售鞭炮、危化品等高风险商品,不得销售自制和再加工食品,禁止销售与医疗服务冲突或违禁的商品,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超过执照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除另有约定外,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2)支付方式:采用一次性支付形式,先付后用。承租方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付清一年租金。租金缴纳至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由其转入宁波市第六医院帐户。(3)履约保证金(押金)金额:年租金的两个月租金;承租方应在签署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本合同终止后,经出租方查实承租方无相关欠费和其他应缴未缴款项或其他未履行事项后,押金无息退还承租方。(4)水电费、燃气费、收视费、互联网费以及其他与房屋使用相关的税金或费用等自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由承租方(即竞得人)承担,中标人需按时缴纳水电费,水电费按实计算,每半年收取一次。竞得人在竞价中应充分考虑该项费用,不得以此为由拒签《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或拒付价款。承租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等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5)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租赁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电气、排污)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承租方因上述相关手续或审批未办妥而造成的损失,出租方概不负责。(6)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让,不得将所租房屋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房屋租赁期间房屋维修养护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同时承租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损失。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出租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所有不动产部分(包括装潢部分),承租方添置的活动物品、设备,由承租方自行处理。租赁期满,承租方交还房屋时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恢复房屋原状的,承租方应予以遵从并承担恢复原状费用。(7)承租人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国家QS食品认证管理的必须要有认证证书,禁止销售“三无”产品,确保安全。合同期间如发生卫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负全责。(8)承租方应为品牌连锁便利店,且门店数量大于等于5家(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由品牌方提供的门店数量清单并加盖公章)。承租方具有经营医院超市经验累计5年及以上(资格审查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及支付凭证加盖公章)。医院商店必须由承租方直营,承租方必须合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办理所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不得超范围经营,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原法人担任;不得转包,不得改变场地用途,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方经营资格并终止合同。(9)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医院组织相关部门每月对超市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所售商品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每件扣除押金1000元,3件以上扣除押金10000元。被有效投诉1次,扣除押金1000元,3次以上,医院有权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如文明城市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等级医院评审、疫情管理相关的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制度等等,如发生相应事故,出租方不承担责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有承租方承担包括经济等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0)承租方提供的服务、销售的所有商品的名录、价格必须事先经出租方审核同意,保证所经营商品食品的品种70%(含)以上与医院附近大型超市相同,价格不高于该超市。(11)承租方在中标后的一周内应将营业的电脑系统终端接入医院主管科室的电脑系统中,收费系统的维护需要经过出租方确认后(电脑系统中)方能出售,同时接受出租方随时督查。(12)经营范围:经营商品面向医院职工、在院病人及家属的生活用品(洗漱用品、卫生纸品等)、副食(瓜子等果壳类、口香糖、烟酒等除外)、水果、一类医疗器械等,不得销售鞭炮、危化品等高风险商品,不得销售自制和再加工食品,禁止销售与医疗服务冲突或违禁的商品,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超过执照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营业时间至少在每日的6:00--24:00,节假日期间不允许关门停业,要保证正常服务。经营人员不得在院内留宿。(13)所有销售的商品应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必须在保质期内销售,出租方有权抽检监管,若因重大投诉,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销售违禁物品以及未能切实落实出租方整改要求等,必要时给与一定奖惩措施。给出租方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协议,承租方承担所有后果,同时有权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14)承租人的经营方案需得到出租方同意并备案,否则须承担法定和协议约定的一切违约责任。(15)承租方保证场地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劳动卫生等标准,出租方不承担因承租方违反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任何后果。(16)承租方所有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的监督管理。不得在场地内销售、现场制作和挥发较重气味的食品。(17)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之间只存在租赁法律关系,其他所有的涉及环保、消防、治安、安全生产、卫生、市场监督、税收、卫生、劳动、雇佣等都与出租方无涉,应当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承租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如因此发生所有事宜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与出租方无涉。(18)承租方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疫情管理相关的制度等,因违反相关制度而产生的后果由承租方负责,相应的奖惩制度按照医院要求执行。(19)标的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展示图片仅供参考,不作为交付时的依据,承租方不得以交付时房屋现场现状与展示照片不符等原因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标的的外观、结构、实际面积、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包含可以搬迁的动产。出租方及产权服务公司对房屋外观、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申租方应自行考量,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申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并报名成功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及相关协议条款的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和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有房屋结构发生改变的,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相关安装或维修(包括但不限于防水、管线、水电表、空调、漏水漏电维修、房屋损耗维修等)(如有)均由承租方自行完成并自行承担费用。租赁期满后,出租方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潢、安装、维修等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20)公开竞价结束后,预成交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前往产权服务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预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竞价中预成交人及出租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预成交人的责任,且不得参与本标的的后续竞价活动。(21)申租方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房屋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意向申租方请务必现场看房了解实际情况,未看样的申租方视为对该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的确认,责任自负。成交后若承租人对此有异议,并以此为理由要求降低租金或提出其他要求的,出租人概不接受,均视为承租人违约,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22)其他约定详见《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23)申租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网络竞价须知》(试行)。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申租方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解释权归产权服务公司所有。(24)承租方中途停止经营,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额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招标人; 承租方中途终止协议或协议结束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装修改造补偿费用。(25)承租方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合法用工,发生劳动纠纷和意外事故,出租方不承担连带责任。(26)场地使用期内,承租方须做到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综合治理及安全、 保卫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27)承租方应抓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工伤、死亡事故发生,预防食品卫生不安全事故发生, 预防偷盗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其责任由承租方自负,与出租方无关。(28)建筑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批准同意,承租方方能在不影响安全结构以及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和消防安全的原则前提下,可对使用场地进行装修,保证与医院整体装修格调一致, 做到美观大方,装修改造及店内的设备购置等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场地使用期满,承租方不得拆除装饰改造的固定附属物,固定附属物产权归出租方所有,否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可移动物品由承租方自行处理。(29)医院因布局调整导致原营业场地需要调整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解除合同,不视作违约。四、评估信息评估机构: 宁波仲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 2025年7月31日评估报告文号:仲恒资评报字(2025)第021号 五、申租方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2025年10月16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需在资格前审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查询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前对成交人进行查询,如成交人不符合要求的,则交易终止,成交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3)竞买人在以往承租鄞州区国有房屋的过程中未出现过拖欠租金的情况(以鄞州区欠租情况汇总表为准)。(4)不接受联合体竞价。六、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前审的方式。申购方在鄞州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http://115.238.178.84/YZPRESystem/)报名登记完成后公告截止时间前,携带资格审查资料至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鄞州区蕙江路567 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41室】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申购方不得参与网络竞价活动。资格审查资料:(1)若为企业或其他组织:资格审查申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须提供)。七、公告期限本次交易公告时间: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八、交易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申租方应在公告期限内通过鄞州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http://115.238.178.84/YZPRESystem/)进行报名登记,按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报名成功后可参与公开竞价。公开竞价时间:2025年10月17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在网络竞价开始后,在自由竞价时间(15分钟)内,竞买人应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幅度按钮,申租方可以选择按钮出价,也可以自行录入价格,自行加价额必须大于最小加价幅度,否则出价无效,系统不予记录。在自由竞价最后2分钟无新最高价出现,网络竞价准时自动结束,若有新最高价出现,网络竞价系统自新最高价出现时自动继续延续 2分钟,以此类推,直至无新最高价出现,网络竞价系统自动关闭,最高价的竞价人即为预成交人,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将是网上竞价人、预成交人竞价行为有效性的法律依据。产权公告期满后,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申租方的,按照公告约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申租方的,按公告交易底价与申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原设定的其他交易条件不得进行调整。九、交易保证金(1)交易保证金:70000元交纳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6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收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收款账号:394020010400421540000001502  开 户 行: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申租方应在交纳截止时间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账户交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2)交易保证金退还遵循如下原则:1、申租方未被确定为预竞得人,在公开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2、申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在公开竞价或竞价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3、在作出中止(中止期限超过14天的)或终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止事项的申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4、申租方被确定为成交人,在双方签署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或首期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3)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保证金不予退还:1、申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相关方损失的;2、申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申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4、申租方在公开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公开竞价规则,扰乱公开竞价秩序的;5、标的展示期间,不遵守规定的,扰乱展示活动,破坏标的的;6、申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7、申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十、标的展示时间及地点: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00至下午16:30(北京时间),详见标的坐落位置(展示地点)。请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联系产权公司进行登记。十一、交易服务费预成交人于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按出租年限内成交的租金总额1%向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支付账户为:开户行: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账号:39402001040042154;户名: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十二、联系电话:0574-89011195、89011197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业务联系人:韩神芝、冯钧翔监管单位:鄞州区财政局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价规定可前往鄞州区基层小型平台(https://yinzhou.hibidding.com/web/home)或鄞州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http://115.238.178.84/YZPRESystem/)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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