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人为企业的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须提供近期(上一月或上一季度或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无法按照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报价担保函。或其它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备注:上述序号2的资格条件可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详见磋商文件格式)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以上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作虚假承诺。供应商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磋商响应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磋商代表的法人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有效复印件,磋商代表在磋商现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报价。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