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正大阳光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正房估字[2025]第0095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7、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8、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10、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11、承租方需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为独立法人机构的合法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且无失信和违法犯罪记录。
12、承租方承担租金的同时,租期内还须承担水、电等能源费用,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改变房屋租赁用途。 13、保护并合理使用所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和原有设施,不得非法存放危险品和有损房屋结构的物品或从事其他损害房屋安全的活动。 14、承租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后3日内缴纳年租金的10%为租赁保证金为水电费及装修保证金押金;在下一租赁年度开始30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 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