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25户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石嘴山市
债权总额:274,893.72万元
一、债权情况
(一)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5,083.46万元。其中:本金24,800.00万元,利息5,001.01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5,282.45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7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永宁国际建材物流城2号楼2#至6#房屋、11#至17#房屋、19#至35#房屋、H22号楼28#至30号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卫振廷、郝学英、马生军。第二笔22,1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位于阅海中央商务区核心位置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银川·新天地”项目在建工程1号楼综合地下车库、1座1-12层、14-17层,2座6-7层房产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北方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宁县望远经济开发区4号路口,法定代表人郝学英,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NJF2139-A)、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运营;仓储服务、房屋租赁服务,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694315401U。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其中宁夏合协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140万元,占比98.8%,郝学英出资60万元,占比1.2%。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7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卫振廷,男,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
(2)保证人郝学英,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马生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2,7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700万元、利息22356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22,1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2,100万元、利息2391.59万元、复利105.76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并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二)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7,879.25万元。其中:本金13,400.00万元,利息3,639.29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0,839.96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北方置业以其所有的阅海商务中心土地使用权及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以西、亲水大街以东银川新天地1号楼综合地下车库、新天地1号综合楼1座,2座6-7层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马丽思、马生军、马学耀、马学军、马杰。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正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8室, 法定代表人马生军,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为916400005641061690。债务人企业的原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6年7月3日变更为6,000万元。现股东有马生军、马丽思,其中马生军占股99.5%,马丽思占股0.5%。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南海路6号银川新天地1号楼1座309室,经营范围:批发、零售金属材料、有色金属、珠宝、家具、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装潢材料、水暖材料、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注册资金2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亿中煤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位于宁夏灵武市宁东镇磁马公路东侧回民巷村,经营范围:煤炭销售与运输,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马丽思,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马生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马学耀,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保证人马学军,男,住宁夏灵武市;
(7)保证人马杰,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3,400万元、利息2129.62万元、复利146.23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并支付2017年6月22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全部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三)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334.67万元。其中:本金6,000.00万元,利息273.9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060.7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宝元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兰花花国际大酒店6号楼、9号楼、14号楼共计20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刘宝元、陈自茜、陈自华、刘道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日,注册地址为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双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为陈自华。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1554183750X,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刘厚荣出资8,000万元,占比80%;陈自华出资2,000万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刘道光,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6000万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273.97万元;2018年5月20日之后的罚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1.8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1.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四)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四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900.58万元。其中:本金13,600.00万元,利息1,663.25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8,637.33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5,0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清沁苑4A号综合楼三层和四层的1号、2号综合房(面积1451.34㎡)房产作为抵押;抵押人刘宝元以其所有的兴庆区清沁苑3号综合楼一至六层以及1号楼1号、12号营业房,13号楼20号、23号营业房作为抵押;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6#、A8#、A10#、A11#、A13、A14#、A16#、A18#、A19#营业房,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大酒店七号楼9至12层营业房,兰花花大酒店A九号楼七层1、2号房,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9、10、11层部分公寓作为抵押(第二顺位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第二笔1,8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大酒店七号楼9至12层营业房,兰花花大酒店A九号楼七层1、2号房,兰花花国际公寓10号楼9、10、11层部分公寓对应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第三笔4,0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6、A8、A10、A11、A13号楼25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刘回卫。第四笔2,8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A14、A16、A18、A19号楼17套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宝元、陈自茜。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兰花花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6日,法定代表人李焕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永康北巷48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住宿;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的销售;房屋租赁。统一信用代码:91640100735972994T,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其中刘厚荣出资200万元,占比16.7%,刘回卫出资1,000万元,占比83.3%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5,0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银川富元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896号富源杂粮食府二楼,经营范围:酒店经营管理、策划;市场经营管理**,注册资金12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5,0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利息1446.71万元;2019年4月1日之后的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4.39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4.392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5、1,8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2,8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7、1,800.00万元+2,8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600万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524.54万元(原告诉请的利息);2018年5月21日之后4600万元的罚息,其中以1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85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8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其中以1800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85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以2800万元本金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8、4,0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材、电器、办公用品、日用品及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食宿(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注册资金8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刘宝元,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陈自茜,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保证人刘回卫,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9、4,0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6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2018年5月20日之前的利息4574.77万元;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8年5月21日之后的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以年利率12.5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公司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执行案件已进入评估抵押物阶段。
(五)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381.85万元。其中:本金13,500.00万元,利息3,514.59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6,367.26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5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宁夏西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西塔市场东区底层大厅作为抵押;抵押人秦红艳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荆花商务中心C座2101-2104号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李岩、李霞、宁夏兆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二笔10,0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宏岩矿业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现代城东22、23层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宏岩矿业公司科技楼、宏岩矿业公司1号楼、宏岩矿业公司生活用房以及中宁县石空镇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作为抵押;抵押人宁夏众磊鑫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位于中宁县石空镇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土地责抵押;保证人为李岩、李霞、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霞,注册地址位于宁夏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的精选和冶炼;直接还原铁;特种铸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铸造机械(含零件)开发、制造及销售;建筑材料、金属制品、电气产品的销售;废旧物资收购与销售。统一信用代码:9164052168423638XU,债务人注册资本为23,000万元,其中李岩出资15,425万元,出资比例67.07%;李霞出资675万元,出资比例2.93%;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6,900万元,出资比例3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3,5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兆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丽锦苑15号楼B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电器机械、电力设备、仪器仪表、阀门、轴承、电工电料、保温材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金属材料及其制品、水暖配件、建筑装饰材料、橡胶制品、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劳保用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注册资金1000万。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注销;
(2)保证人李岩,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霞,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3,5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5208828.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0,0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宏岩钛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建发现代城银座23层,经营范围:钛矿石及钛制品的进出口贸易;高钛渣、钛白粉的生产及销售;钛锭、钛板、钛带的生产、加工与销售;金属粉末的制取与销售,3D制品的生产与销售;制品热等静压处理与销售,机械加工;高性能钛合金材料及整体形成技术工程研究开发;钛及钛合金材料、产品的检验检测,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李岩,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李霞,女,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6、10,0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8)宁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亿元、利息2262.06万元,合计12262.0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并支付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六)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478.84万元。其中:本金700.00万元,利息1,338.94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39.90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人胜大汽车以其所有位于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的两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胜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举财,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销售、汽车维修设备加工。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122750848916B。债务人注册资本为498万元,其中股东王举财出资400万元,占比80%,于小红出资98万元,占比2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银民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承担截止2011年6月14日的贷款利息900170.92元及自2011年6月1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2925%计算,债务人于2011年12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息400万元,于2012年日前返还其余借款本息,如不能于2011年12月20日前足额还款则原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欠款;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七)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三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872.49万元。其中:本金5,545.00万元,利息1,950.62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5,376.87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635.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凤凰商务办公楼办公楼一层1-2号、1-3号营业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强飚、蒋华。第二笔1,61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二层2-1、2-2、2-3、2-4号办公用房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飚、蒋华。第三笔2,3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三层3-1号、四层7号、地下一层大厅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宁夏三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强飚、蒋华。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复朴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凤凰商务办公楼1-3-1号,法定代表人强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艺术品的销售;民族工艺品设计、制作、销售;家具批发、零售;文化交流研讨及艺术品的展览;对文化旅游业投资;艺术品鉴定及评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749323970。该企业系强飚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635.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1,635.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635万元、利息2449411.2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5、1,61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6、1,61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210万元、利息2787915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7、2,300.0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银川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剧毒危险品)、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百货批发、零售;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房屋买卖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三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利民南街146号,经营范围:对文化艺术行业进行投资(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文化艺术活动策划、交流;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会议会展服务;代理、制作、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承办文化体育活动;影视文化项目开发、影视放映;演艺经纪;旅游项目开发、旅游观光服务;票务代理;餐饮服务,住宿(凭许可证经营),汽车租赁;电子信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注册资金3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宁夏力鼎拍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银川兴庆区凤凰南街4-6号凤凰商务办公楼3楼,经营范围:委托人依法所有或可以处置的物品、财产的拍卖、文物拍卖,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4)保证人强飚,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5)保证人蒋华,女,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8、2,300.0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3324192.51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八)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85.61万元。其中:本金1,400.00万元,利息990.40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495.21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郭秀芳以其所有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149号营业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保证人为钱海涛、钱光辉、马斌。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犇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永宁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2号楼37房,法定代表人钱海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瓷砖、建材、钢材、棉麻日杂、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水暖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械设备、橡胶制品、体育用品、办公用品、洗涤用品销售。企业统一信用代码640121200007170。债务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钱海涛出资300万元,占比60%,马斌出资200万元,占比40%。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
3、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钱海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保证人钱光辉,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保证人马斌,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5)银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43.32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并承担利率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3.06875‰计算;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原债权人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现该执行案件已终本。
(九)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179.22万元。其中:本金1,950.00万元,利息252.2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976.95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1,95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瑞芝、刘瑞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21号、431号、大武口区鸣沙路205-27、203-4、203-2、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17号、221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4、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5套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第二笔本金0万元,利息327.09万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瑞芝、刘瑞华、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华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21号、431号、大武口区鸣沙路205-27、203-4、203-2、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大武口区解放东街117号、221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4、大武口区游艺西街15套房产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李军,公司经营范围为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三级。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40221763225849Q。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为2010万元,其中刘永生认缴1,950万元,于2011年3月13日实缴出资;吕艳琴认缴6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1,950.00万元+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房屋出租;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屋中介服务,注册资金521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建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住宿、停车服务、歌舞、KTV(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场地租赁,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永生,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吕艳琴,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1,950.00万元+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宁0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949999元并支付2019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6074447.65元:2019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0年11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宁民终4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我公司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尚未申请执行。
(十)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060.58万元。其中:本金2,800.00万元,利息421.77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1,838.81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2,80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永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钻实业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绿城雅居11幢101号、102号、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幢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号、4号10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第二笔本金0万元,利息544.08万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刘永生、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钻实业分别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解放东街绿城雅居11幢101号、102号、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新世纪花园21幢120号、122号、128号、130号、大武口区游艺西街439号、惠农区北大街262-2号、4号10套房屋作为抵押。保证人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刘永生、吕艳琴。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银钻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刘光跃,注册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北路33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 日用百货、五金、建材的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零售、住宿、停车服务、歌舞、KTV(以上经营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及场地租赁。统一信用代码:91640200554174053N,债务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刘永生出资950万元,吕艳琴出资50万元。该企业目前经营状况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2,800.00万元+0万元债权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宁夏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位于大武口区鸣沙路203-4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房屋出租;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屋中介服务,注册资金521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保证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128号,经营范围:住宿;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卷烟、雪茄烟、酒的零售;中餐服务、西式简餐、火锅,注册资金500万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保证人刘永生,男,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保证人吕艳琴,女,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4、2,800.00万元+0万元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在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我公司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6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宁0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9446768.7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及复利;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作出(2020)宁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8000000元及利息9796265.35元(截止2019年10月31日),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及复利;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判决生效后,我公司尚未申请执行。
(十一)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拟对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732.56万元。其中:本金3,490.00万元,利息1,596.45万元,罚息、复利、违约金3,646.11万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第一笔3,490.00万元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湖国际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第二笔本金0万元,利息2035.25万元(注借新还旧),债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人新世佳工贸以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东湖国际酒店一至七层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保证人为钟玉红、顾维贤、黄世贤、袁莉。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1日,法定代表人黄世贤,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28号,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住宿、洗浴;会议服务;玉、石、珠宝的零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仅限分公司经营);西餐类制售;农林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建筑装饰材料、水暖配件、钢材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