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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部分资产(报废设备及家具一批)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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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ZR202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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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于2021年8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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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0/25
| 挂牌终止日期:
|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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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 名称
| 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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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 概况
| 1、本次转让标的为无锡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报废资产一批,包括空调、家具、网络设备组件、电器设备等(详见附件1:《资产清单》)。
2、标的资产现存放于无锡市科技大厦(地址:无锡市学前街168号)及无锡国际科技合作园(地址:无锡市新区泰山路2号)内。
3、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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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无锡市公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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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报告书编号
| 锡公信评报字(2021)第B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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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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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基准日
| 2021/8/3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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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标的评估值
| 1.30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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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事项 说明
| 1、转让方可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收据。
2、本次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接受单套或部分受让申请。
3、标的资产从现堆放地搬离由受让方负责,相关搬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附件1《资产清单》所载标的数量为约数,标的资产实际数量以交割时的现状为准。
5、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为报废处置资产,存在老化、破损等情形,转让方不保证项目设备可以按原使用功能正常使用。标的资产均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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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1.303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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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 应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满日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太湖新城支行,账号:32001618636052517469)缴纳10000元的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意向受让保证金扣除机构服务费后余额将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剩余价款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报名时需提交资料:(1)法人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均须复印件加盖公章;(2)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如非出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①在出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经过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未在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的;⑤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本次转让项目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执行(协议方式成交每笔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2000元收取)。
6、转让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7、标的资产拆除和搬运工作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应接受并严格执行转让方制定的《搬运规则》(详见附件2),相关搬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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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查文件
| 资产转让批准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重大项目报告公示反馈意见表》、无锡市公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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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说明
| 1、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2、标的转让以现状为准,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自然撤牌。
3、本公告仅为本次资产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资产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需看样的在提供身份证明后,由产交所联系安排看样。
4、此项目在法定工作日内接受现场报名(报名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0号国联金融大厦A区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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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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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8283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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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 8519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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