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 | 包件一:钢铁、航空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钢铁、航空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钢铁、航空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和核查结论,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拟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需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完成相关核查数据报送工作。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最终成果 | 对上海市钢铁、航空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对钢铁、航空等领域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核查,应遵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配额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按要求提交核查报告、核查结论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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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 包件二:交通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交通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交通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交通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和核查结论,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需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完成相关核查数据报送工作。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交通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对交通领域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核查,应遵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配额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按要求提交核查报告、核查结论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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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包件三:石化、化工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石化、化工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石化、化工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和核查结论,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需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完成相关核查数据报送工作。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石化、化工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对石化、化工等领域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核查,应遵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配额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按要求提交核查报告、核查结论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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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 包件四:化工、造纸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化工、造纸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化工、造纸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本市碳排放配额管理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和核查结论,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需根据国家和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完成相关核查数据报送工作。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及相关材料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化工、造纸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对化工、造纸等领域拟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核查,应遵循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配额分配方案以及相关工作要求,按要求提交核查报告、核查结论以及相关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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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包件五:化工、橡胶、纺织、水生产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化工、橡胶、纺织、水生产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化工、橡胶、纺织、水生产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本市核查机构和核查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化工、橡胶、纺织、水生产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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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 包件六:建筑、食品、医药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建筑、食品、医药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建筑、食品、医药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本市核查机构和核查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建筑、食品、医药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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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7 | 华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包件七:热力、电气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热力、电气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热力、电气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本市核查机构和核查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热力、电气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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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8 | 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产业绿色发展促进中心) | 包件八:玻璃、建材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玻璃、建材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玻璃、建材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玻璃、建材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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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9 | 上海同际碳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包件九:电子、有色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电子、有色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电子、有色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本市核查机构和核查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电子、有色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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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包件十:汽车、设备制造等领域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汽车、设备制造等领域碳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状况核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汽车、设备制造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本市核查机构和核查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碳交易企业报送的碳排放报告的各项数据和情况开展核查工作(其中,对于采用历史强度法和行业基准线法进行分配的企业,在核查相关碳排放数据的同时,还需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对与其配额相关的产品产量、周转量等业务量数据进行核查),编制完成各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核查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制作并保存相关核查工作文档。核查报告内容应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明确的编制要求,主要包括核查事项说明、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核查工作程序、核查发现以及核查意见反馈情况说明等内容。核查意见经被核查单位确认后,连同核查报告一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核查工作文档内容包括核查工作记录,现场核查、抽样凭证等。核查机构完成核查工作提交核查报告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汽车、设备制造等领域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意见以及核查工作文档。其中,核查报告和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核查工作文档一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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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1 | 上海交通大学 | 包件十一: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企业历史数据盘查(建材、化工等领域)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推进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建材、化工等领域碳排放报告企业的碳排放状况历史数据盘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建材、化工等领域碳排放报告企业的历史数据盘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盘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企业2018-2020年度的碳排放状况及相关数据开展现场调研,出具盘查意见,提交盘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并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建材、化工等领域碳排放报告企业的历史数据盘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盘查意见、盘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其中,盘查意见和盘查报告一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盘查工作文档可以提供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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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2 | 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 | 包件十二: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企业历史数据盘查(汽车、电子等领域)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2020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推进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汽车、电子等领域碳排放报告企业的碳排放状况历史数据盘查。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上海市汽车、电子等领域碳排放报告企业的历史数据盘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盘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企业2018-2020年度的碳排放状况及相关数据开展现场调研,出具盘查意见,提交盘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并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响应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上海市汽车、电子等领域碳排放报告企业的历史数据盘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盘查意见、盘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其中,盘查意见和盘查报告一份,应同时提供电子版和纸质书册,盘查工作文档可以提供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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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3 | 上海市经济信息中心 | 包件十三:2020年度上海碳排放复查 | 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本市于2012年8月启动了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各项工作,并正在积极推进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相关具体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明确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对纳入配额管理单位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向主管机构提交核查报告。为确保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市2021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预算安排,现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2020年度上海碳排放复查任务。 | 本次采购的内容是2020年度上海碳排放复查,要求本次中选的成交供应商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查和复核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制定发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核算方法、配额分配方案以及市生态环境局规定的其他要求,组织对符合《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复查条件的本市碳交易试点企业开展复查,出具复查意见,制作并提交复查工作文档。复核机构完成复核并提交复核文档后,还应配合委托方的相关后续工作。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方案 | 2021年12月底之前完成 | 对2020年度符合《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复查条件的上海市碳交易试点企业开展复查,应遵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各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以及核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复查意见及相关复查工作文档。其中,复查工作文档一式两份,可以提供电子版或纸质书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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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次招标的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以各包件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中标金额为准,按中标金额的1.5%计算;支付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如果中标人未按上述规定向招标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认为本包件投标人“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的投标技术方案最为详细,服务水平较好,承诺的服务周期满足要求,拟定的配合方案好,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性强,以往业绩较多,售后服务承诺满足需求,报价合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