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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5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火车站改兰油条店生产的油条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5月12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对茅箭区火车站改兰油条店生产的油条(生产日期:20210512)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C21420300602200096,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30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1年6月22日,十堰市茅箭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经查,上述油条由当事人于5月12日自己制作。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及销售台账,根据抽样基数计算,共制作1.5kg,截至案发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5元。6月22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但由于距离抽检日期较长,无人退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铝残留量超标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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