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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关于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等6家企业可收储排污权核定情况的公示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局向我中心提交了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等6家企业(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收储排污权核定的相关材料,我中心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确认6家企业可收储排污权(企业可收储排污权详见附件)如下:
可收储排污权为:化学需氧量42.816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32.998吨/年,氮氧化物2.17吨/年。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确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中心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1月20日
电话:0591-87326503 传真:0591-87320473
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6楼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邮编:350011
电子邮件:fzspwqjy@163.com
福州市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1
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等6家企业可收储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情况表
序号
企业
化学需氧量
(t/a)
氨氮
(t/a)
二氧化硫
(t/a)
氮氧化物
(t/a)
1
福州市仓山区福生再生纸厂
/
/
16.2
2.17
2
博能特(福州)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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