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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比选竞争性磋商通知
公告名称:
江苏省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比选竞争性磋商通知
所属地区: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1-11-02
详细内容:
江苏大友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受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南京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比选(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磋商。

1、项目编号:JSDY-2021F559

2、采购项目总预算: 本项目无需报价。共分为两个分包:

分包号

报名供应商

分包一

现为南京市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下简称“定点机构”)新增康复服务项目的供应商

分包二

新申报定点机构的供应商

说明:1、分包一的供应商无需接受现场符合性审查,但须按“成交标准”相关内容,提供所有纸质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分包二的供应商需接受现场符合性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投标。具体审查要求按本章4.2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全部满足方为合格。

3、(1)项目内容: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比选,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

(2)服务期限:具体的服务合同一年一签,严禁定点机构转包服务。

4、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分包二需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1)消防达标: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 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训练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其中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左右,室外活动场地100-200平方米。

(3)环境要求:

1)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设置在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场所固定,设在地面以上、三层(含)以下,平房有独立院落。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地面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4)资质要求:

1)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2)从事医疗康复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3)从事教育康复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尚未签订协议的供应商若中标须在成交结果发布之后一个月内签订,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说明:以上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4.3 第4.1(5)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4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6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江苏”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

5、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6、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7、集中考察或答疑:

(1)分包一不组织集中考察和答疑。

(2)分包二需接受专家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专家组审查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之间,具体时间以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为准,请各供应商保持电话畅通。

8、采购公告期限:自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9、文件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按照300元/本(售后不退)收取费用,自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09日上午09:30-11:30,下午14:00-17:00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请各潜在供应商将以下材料以扫描件形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jsdayou2015@vip.126.com),并注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分包号(若有),通过审核后代理机构将会把竞争性磋商文件发送至供应商邮箱,代理机构将在收到邮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回复供应商是否通过资格审核,请各供应商留意邮箱情况。

(1)具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一份加盖公章复印件,原件备查);

(4)分包二需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1)消防达标: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通过属地消防部门建设(筑)工程消防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

2)建设要求:机构规划布局、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执行《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中关于“选址与规划布局” 和“建设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的相关规定。训练场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其中业务用房700平方米左右,室外活动场地100-200平方米。

3)环境要求:

①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屋,设置在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的区域内。场所固定,设在地面以上、三层(含)以下,平房有独立院落。不应与易爆、易燃等危化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应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②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地面层,设有独立出入口;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生活用房和室外场地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配备防止物体坠落设施,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4)资质要求:

①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企业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相关内容。

②从事医疗康复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

③从事教育康复应有所属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有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公办学校合作开展康教融合服务的协议。(尚未签订协议的供应商若中标须在成交结果发布之后一个月内签订,否则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说明:以上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核后,须将购买磋商文件的付款记录截图发送至报名邮箱,经代理机构确认无误后方可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购买付款账号(支付宝):jsdayou2015@vip.126.com,付款时请备注相关项目及供应商单位名称。

10、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须密封加盖公章)

10.1提交响应文件时间、地点(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

(1)时间:2021年11月22日09点30分-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会议室。

10.2开启

(1)时间:2021年11月22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会议室。

10.3份数

一式伍份(壹份正本、肆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实质性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六章)一式陆份,伍份为响应文件正副本内材料,壹份单独装在信封中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作为采购单位评审前资质审查依据。

11、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联系人:吴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25-83630218、13952046711

办公地址: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1207室。

1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丁工

磋商文件编制:吕工

联系电话:025-69576336、025-69576335

联系传真:025-69576334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95号3楼

13、其他:

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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