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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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E33000000070000672021/4/1618:49:09
温州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项目配套码头工程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温州液化天然气(LNG)项目已由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油气[2016]263号文批准建设,初步设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水函【2021】25号批复,项目业主为浙江浙能温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招标人为浙江浙能温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码头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码头工程建设规模:LNG接卸量为300万吨/年,主要建设一座可靠泊8~26.6万m3的LNG码头,主力设计船型为17.5万m3LNG船舶;建设一座2000吨级工作船码头,此外,考虑到接收站远期规模,预留一座26.6万m3的LNG码头。
2.2招标范围和内容:LNG码头、工作船码头、连接通道桥、综合用房平台、环岛平台、火炬平台、海水泵房和取排水口等工程的地基处理、结构、安装(供电、系靠泊设施、登船梯、海事通信,及工作船码头的给排水、消防和通信)、内航道及港池疏浚(含暗礁处理)、施工期的环保和水保措施等;招标内容为在上述已完成的初步设计基础上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投产试运、交(竣)工验收、保修等全过程的工作内容(初步设计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本次招标概算造价约69825万元,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单独投标的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资质: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②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
②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
③联合体牵头人如为承担施工业务的单位,则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联合体成员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联合体牵头人如为承担设计业务的单位,则联合体牵头人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联合体成员须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④联合体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
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组建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合同段投标;
⑥联合体各方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3.3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应完成过以下业绩之一:
(1)自2015年1月1日(含)【以交(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完成过国内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LNG)码头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如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交(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交(竣)工验收资料,仅指交(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2)自2015年1月1日(含)【以初步设计批复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完成过国内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LNG)码头工程的初步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3)自2015年1月1日(含)【以施工图设计获得行政许可的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投标人完成过国内沿海10万吨级及以上液化天然气(LNG)码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意见;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注:①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业绩应与其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②接受联合体业绩,但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以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完成该业绩。
3.4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执业资格;
2、项目负责人应完成过以下业绩之一:
(1)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1月1日(含)【以交(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结构码头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如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交(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交(竣)工验收资料,仅指交(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2)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1月1日(含)【以初步设计批复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结构码头工程的初步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3)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1月1日(含)【以施工图设计获得行政许可的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结构码头工程的施工图设计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和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意见;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4)项目负责人自2015年1月1日(含)【以交(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国内沿海5万吨级及以上高桩结构码头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如交(竣)工验收证书(报告)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交(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交(竣)工验收资料,仅指交(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如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规模或特征的,还应补充工可批复或初设批复或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他材料不予认可。
2、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执业资格。
3、施工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B证)。
3.5其他要求:
(1)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安C证),人数符合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3)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任意一方)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4)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5)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任意一方)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任意一方)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8)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为http://kb.zmctc.com,本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与本条不见面开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1)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投标人原则上不得派代表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授权代表应全程参与不见面开标。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线下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相关证明、证书原件等。(2)开标期间,投标人应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进行相关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投标人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4)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5)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若投标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投标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结束开标;投标单位数量大于等于3家,进入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环节。(6)招标人启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解密时间结束,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招标人公布已解密的投标单位名称,宣布本次招标失败,结束开标。(7)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或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解密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相关信息。(8)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相应功能进行异议(点击“我有异议”按钮,并选择开标异议文字提问),招标人应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9)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确认完成后招标人公示开标结果。(10)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应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招投标不见面开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附件2《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电脑终端配置要求》并运行正常,投标人承担因未尽职责产生的不利后果。投标人应捉前阅读并熟悉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手册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的登录界面下载、查看。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1年4月17日至2021年4月22日。
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并交纳当月的交易席位费后,在本招标公告下方下载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
4、未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1年4月23日16:30。招标人将于2021年4月26日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6、招标文件工本费0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5月11日9时00分。
2.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zmctc.com)。
3.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http://kb.zmctc.com。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光盘,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杭州市曙光路140号(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递交光盘时应同时携带递交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备注:光盘内容应为本项目除上传至“交易平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ZJSTF)以外的投标文件内容。
4、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软硬件及网络条件,提前充足时间以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避免出现因上传时间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失败的风险。
5、至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浙江浙能温州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石化集团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振兴路366号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邮编:邮编:
联系人:顾女士联系人:李志强
电话:0577-56820122电话:010-81337046
传真:传真: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
网址:网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2021年4月17日
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的下载地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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