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及采购人的要求,现对本项目原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项目要求中的“付款方式”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1)合同签订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7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2)验收及格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给成交供应商。”更改为“(1)合同签订生效,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总额的40%支付给中标供应商;(2)项目实施半年,通过半年考核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总额的40%支付给中标供应商;(3)项目完工整体验收合格,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开具符合国家财务规定的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总额的20%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二、将原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作如下更改:
1、将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21年11月15日14:30时至15: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2021年11月22日9:30时至10:00时(北京时间)”。
2、将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11月15日15:00时(北京时间)”更改为“2021年11月22日10:00时(北京时间)”。
特此通知。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