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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5月07日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否则无效。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3.3。 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布并提供最新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含组价),文件格式为“PDF”。 (6)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投标人单位介绍的其他人。 获取招标文件的人,与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的人(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7)《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放文件,特别是发放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发放招标文件定为不得少于5日,从2016年4月28日就应发放招标文件,由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不是工作日,发放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2016年5月3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下同。 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411-511903-04-01-707412 相关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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