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对所属包钢热电厂动力煤进行电子专场交易,现进行公开招标,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1年11月2日15:30-16:30
二、交易资格
(1)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合格供应商
三、成交规则
按照“最低价中标、价格相同数量优先、同价同量平分竞量,当最低价未报满时,依次询问是否跟标,不跟标报价无效”的原则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采购 单位 | 煤种 | 低位发热量 (Kcal/kg) | 低位发热量 (MJ/kg) | 全水 (%) | 灰分 (%) | 全硫(%) | 粒度(mm) |
包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 | 包钢热电厂煤泥 | 3000 | 12.54 |
≤25
| ≤38 | ≤1.0 | 0-50 |
包钢热电厂动力煤4级 | 4200 | 17.56 | ≤28 | ≤26 | ≤1.6 | 0-50 |
五、2021年10月份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钢热电厂动力煤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拦标价:
2021年10月份拦标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 地点 | 煤种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1 | 包钢热电厂 | 包钢热电厂煤泥 |
| ≥1 | ≤1 |
1 |
汽运 |
2 | 包钢热电厂 | 包钢热电厂动力煤4级 | 800 | ≥1 | ≤1 |
1 |
汽运 |
备注:备注:1、结算依据以电厂化验结果为准。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拦标价为一票到厂含税价。
六、要求
(一)每日供煤量按电厂实际需求为准。
(二)交易的报名企业需提供中标成交后的拉运煤源点。(除煤泥外,煤种煤源点为企业自有的煤炭生产企业或有参控股关系的煤矿)。
(三)交易商需缴纳保证金(汇款附言标明投标报单编号),保证金为:包钢热电厂煤泥30万,包钢热电厂动力煤30万元,交易商需在2021年11月2日16:00之前缴纳保证金。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银行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
开户行:包头市工商银行包钢支行
账号:0603013009200000313
纳税人识别号:91150000114392559E
地址电话:包头市河西工业园区0472-2189149
缴纳保证金时需备注煤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入厂运煤车辆需随车携带当日有效煤管票。
(五)煤质质价考核、兑现率考核办法详见合同模板。
(六)保证金详见包钢钢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
(七)在供应商连续参与招标也可用等额的未支付煤款部分作为保证金。
(八)单一煤种三家及三家以上供应商投标为中标,低于三家供应商投标采取议标方式,议标供应商需在11月2日18:00前提交供货确认函和缴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议标数量×0.2元/吨),否则视为不接受议标。中标和接受议标的均属于成交。
(九)中标结果在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后,中标供应商需在11月2日18:00前缴纳交易服, 务费(交易服务费=成交数量×0.2元/吨)。
(十)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单位名称: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市天骄路支行
账号:15050168664600000090
缴纳服务费需备注煤种和数量。
(十一)成交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成交数量×成交价格×5%,单笔最多30万元)。
1.交易商选择弃标。
2.交易商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交易服务费。
3.动力煤供应宽松时期连续5天或供应紧张时期连续3天不按发电企业调运要求供应的。
(十二)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兑现率低于90%(不含90%)的,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单合同最大30万元),若结算煤款金额不足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由包钢钢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收取保证金,并由包钢钢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中心负责管理。
(十四)保证金在中标或议标成功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十五)严禁出现分层装煤、混装、上下不一致等虚假行为,一旦发现无条件接受包钢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包钢热电厂煤泥 | BGZJ794-2021 | 灰分(Ad)≤38%;全水分(Mt)≤25%;硫分(St,d)≤1.0%;≥12.54MJ/kg;挥发分≤40%;粒度(mm)0-50mm | 1.合计扣款金额累计到煤价为零元截止。 2.结算量按煤炭过磅净重先执行批次考核,再加权平均结算。 3.热值考核办法 (1)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 Qnet,ar≥12.54MJ/kg执行合同单价 (不含税,以下涉及的合同单价均为不含税,不再特别说明),热值升高无奖励。 (2)12.04MJ/kg≤Qnet,ar<12.54MJ/kg,12.54MJ/kg起,每降低0.042MJ/kg,考核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00)×12元/吨。不足0.042MJ/kg按0.042MJ/kg计算。 (3)11.54MJ/kg)≤Qnet,ar<12.04MJ/kg,12.54MJ/kg起,每降低0.042MJ/kg,考核合同单价/(合同热值×100)×24元/吨。不足0.042MJ/kg按0.042MJ/kg计算。 (4)11.04MJ/kg≤Qnet,ar<11.54MJ/kg,进行让步接收,执行一票到厂煤价结算,即合同单价×0.4元/吨. (5)Qnet,ar<11.04MJ/kg按零元进行结算。 4.硫分考核办法 (1)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0%不考核,无奖励。 (2)1.0%<St,d≤1.2%,自1.0%起,每超0.01%扣0.4元/吨。 (3)1.2%<St,d≤1.4% ,自1.0%起,每超0.01%扣0.8元/吨。 (4)1.4%<St,d≤1.6%,进行让步接收,执行一票到厂煤价结算,即合同单价×0.4元/吨。 (5)St,d>1.6% ,按零元进行结算。 | 当某一批次入厂来煤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1.25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0.3%,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2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0.6%,扣减当批次数量的2%。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4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1.2%,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00%。化验热值低于供煤合同热值8MJ/kg或硫分高于合同硫分2.4%,扣减当批次数量的100%,按造假流程处理。 |
|
|
|
|
|